(二)积极处理多余物资和长期不清的债权债务。对在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呆滞和不需用的物资,应积极组织调剂利用,本单位不需用的,还应当积极推销,力求物尽其用,减少资金的占用。对于长期拖欠以及有争议的往来款项,应当指定专人,主动与对方单位研究解决。
(三)总结经验,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应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经济管理责任制。
(四)调整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的差异应及时做出账面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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