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辆裁定书内容
查封车辆裁定书
xxx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平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xxxxx男194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x男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xxxxxx。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x、xxx与被执行人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xxx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审结。该案2011平少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xxxx号雪佛兰轿车一辆及鲁xxxx长安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车辆更新、不准办理所有权、营运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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